职业“黑客”犯罪案件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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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耿某在2015年至2016年间,于江苏省扬州市通过互联网以利用电脑漏洞植入木马的方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后出租给他人,以牟取不法利益。经勘验耿某于2016年1月29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50台。
同年1月29日,被告人耿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河南省郑州市租用前述被告人耿某非法控制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被害单位北京联众公司的“联众德州扑克”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网络攻击,导致该游戏不能正常提供服务,造成北京联众公司经济损失7350元,即该游戏服务器被攻击后委托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的1月6日的费用。
同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官释法
1.近些年来,以盈利为目的组成的职业黑客群体已经形成。
2.黑客攻击成为盈利手段。
如本案中的耿某就通过出租具有控制“肉鸡”和DDOS攻击能力的服务器盈利,日均收费200元。而本案另外一名被告人李某,就是耿某的承租人。实际上,李某租用耿某的服务器进行黑客攻击,也是为了盈利。
李某是德州扑克游戏的玩家,他在租用耿某的服务器后,连续对联众的一个端口发送数据包,致使联众的德州扑克游戏短暂停止,李某利用这个游戏停止的空间,下注玩游戏,其对家因为服务器断开自动放弃,其因此赢钱。
3.在我国刑法中,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20台以上100台以下的,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罪。
被告人耿某使用木马病毒等软件非法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使他人计算机成为其进一步攻击他人网络的工具,其控制的计算机,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的数量已经达到50台,应该在3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
而被告人李某则是利用耿某控制的计算机进行实际攻击他人网络系统的人员,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实际控制计算机的数量,而且其非法所得不到5000元,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的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也不到1万元,因此不能以非法控制计算机犯罪定罪,也不能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来认定,而只能鉴于他造成北京联众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7350元,而以破坏生产经营罪来定罪处罚。
社会意义
通过本案进行普法宣传,起到警示的作用。